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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清盤的主要法例,詳載於《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及《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內。
公司清盤的主要目的是:
[1]確保公司的所有事務已獲得恰當處理
[2]解散公司。
清盘方式包括:
[1]自動清盤
公司成員 (股東) 自動清盤
債權人自動清盤
[2]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強制清盤。
清盤呈請
法院可基於《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所列的情況將一間有限公司清盤。 較常見的情況為:
[1] 公司無力償付其10,000元或以上的債項
[2] 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 或
[3] 公司已藉特別決議,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均可提出將公司清盤的呈請。 呈請人通常會聘請律師擬備和提出清盤呈請的程式。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相關規則和規例所訂受助資格的人士(例如雇員) 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援助,以便提出清盤呈請。
提交呈請的程式
提交清盤呈請的程序是:
1.根據《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附錄內表格 2 或 3 的格式擬備一份呈請書,但可按情況所需作出更改;
2.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11,250元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3.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4.取得聆訊呈請的日期;及提交呈請書。
5.凡就呈請向高等法院提交的所有文件,須在該等文件交予法院的 24小時內,將有關的文件副本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署長;
6.呈請公告須在聆訊呈請前的7整天在憲報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香港的日報 (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最少刊登一次;
7.將呈請的蓋印副本交予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如公司沒有註冊辦事處,則將有關副本送至公司的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以及
8.向法院提交呈請書後四天內提交誓章,以核實該份呈請書。
強制清盤的影響
一般而言,由法院作出的公司清盤須當作在清盤呈請提出時開始。
在清盤開始後 :
公司財產(包括任何股份轉讓或公司股東地位的任何變更)的任何產權處置,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均屬無效; 以及
公司或任何債權人或股東可向法院申請擱置或禁制進行針對公司的待決訴訟或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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